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 更新日期: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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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职能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 115 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18〕17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是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省中医药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省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二)拟订全省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中医药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发展规划、政策及相关标准。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防治疾病规划。承担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对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负责监督和协调全省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四)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养工作,参与拟订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省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指导中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六)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七)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药对外交流和技术合作,促进推广中医药技术的应用和传播。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对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和使用范围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反应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2.与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药文化传承、健康旅游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和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建设。
3.与省民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拟订中医药养生保健发展规划、政策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
第四条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建、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指导全省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
(二)医政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防治疾病规划,对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负责权限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参与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产业促进处。拟订全省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中医药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发展规划、政策及相关标准。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重大中医药产业项目实施和技术开发。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四)科技教育处。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指导中医药科研能力建设,管理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养工作,参与拟订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开展传统中医药古籍和诊疗技术的发掘、整理、总结,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